征收水電費附加費 應重新審議合法依據(jù)
近日,新華社發(fā)文質疑全國居民水電“附加費”每年百億計,媒體報道,目前廣東省電費中則含有三項附加費。分別是“城市建設附加費”、“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按照上半年廣東城鄉(xiāng)居民用電量344.20億千瓦時來計算,居民僅電費附加費就交了約10億元。
其實,這些輿論對征收水電費附加費的質疑主要圍繞幾個問題展開。第一,這些附加費是否在財政部公布的200多項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實行目錄清單中?即是否有法可依的問題。既然敢征收附加費,就應該收得光明磊落,表明征收項目。當然,如果再追問這三項附加費來源,也就不難理解遮遮掩掩的苦衷——有專家指出,電價中的“城市公用事業(yè)附加”收取了半個世紀,只是源于1963年的一紙通知,收得“沒依據(jù)”、“沒標準”。這種附加費難道還要延續(xù)半個世紀嗎?還有,居民們還要為“三峽工程”、“水庫移民”付費到什么時候呢?本來這是一項有嚴格時間性的工程投入,1992年起征收到2009年停止征收,但換了一個名字之后就繼續(xù)征收,仍按每度電0.7分錢的標準收取。這些問題如果不回應,雖然是寫在“目錄”中,但其合法性仍然值得質疑。
第二,關于隨水費一起征收的污水處理費。據(jù)了解,該項收費不屬于“行政事業(yè)性收費”,而是“經營服務性收費”,是以盈利為目的所提供的經營性服務,收費主體是市水務投資集團。既然這樣,雖然由于與用水捆綁在一起,因此很難說這種服務必須是用戶自愿購買,但是其收費標準的合理性卻應該有協(xié)商論證的過程。
有專家指出,從我國各大城市的調查來看,10年來征收的水費“附加費”中的污水處理費的年均增幅遠遠超過了水價本身的增速,由此質疑是變相提高水費;不管這些質疑是否完全有道理,起碼提醒公眾,應該重新審視廣州污水處理費的收取和近年來漲幅很大的調價過程是否在形式上和實質上都符合合理的法律程序和公正、透明度原則。
第三,非常重要的問題是,既然是“附加費”,就必然存在著附加費的去向問題。附加費的每一分錢去向必須是合法而明確,使用過程必須符合預算管理規(guī)范、使用情況透明和結算明細清晰等原則?,F(xiàn)在的問題是附加費去向不明、使用不規(guī)范。例如,電費中的城市建設附加費據(jù)稱主要用來補貼城市照明電費和路燈建設等,但是記者在廣州2014年預算草案中卻未查到相關的詳細說明,也沒有使用情況的明細,更不用說那些非“主要”的用途去向了。如果去向不明、使用過程不透明、不合理,公民當然有理由提出拒絕繳納。
看來,“附加費”正因為是“附加”的,因而給了有權收費者無窮的遐想空間,因此與民生相關的諸多重大商品和服務無不有幸被“附加”而無商量。一方面,與民爭利的隨意性背后必然存在尋租空間;另一方面,本來源于計劃經濟時代的“附加費”不但繼續(xù)存在而且愈演愈烈的亂象嚴重扭曲了價格的市場化秩序,同樣妨礙了企業(yè)實現(xiàn)真正的市場化改革。
因此,不僅今后新增加的附加費征收必須經過人大機構的嚴肅審議,現(xiàn)有的水電費附加費的合法依據(jù)也應該重新審議,而過去的附加費去向更應該由審計部門嚴肅查核,并徹底公之于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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